行政处分权的执行一般是不可以申请复议的。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,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即时性。如果对行政处分有异议,一般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,再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。但是,一旦行政处分已经执行,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再申请复议的。因为行政处分的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分,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执行行政处分,并且对于行政处分的执行也享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。如果行政处分的执行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,通常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,而不是申请复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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