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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分权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有何要求?

行政处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分决定的书面表现,具有法律效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符合以下形式要求:

  1. 决定书应当明确表明行政机关的名称、作出决定的日期、文号等基本信息
  2. 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被处分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务单位等个人信息;
  3. 决定书应当详细列明被处分人的违法事实和依据,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具体情节等;
  4. 决定书应当明确列明对被处分人的处分决定,包括处分种类、处分依据、处分期限等;
  5. 决定书应当告知被处分人的申诉、救济途径和期限;
  6. 决定书应当注明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;
  7. 决定书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。

为了确保行政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行政机关在书写处分决定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要求,避免漏项或者错误的信息。同时,被处分人在收到决定书后,如有异议,可以通过申诉、起诉等途径进行维权。

例如,某公司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行政处分,HR部门根据公司规定出具了行政处分决定书,详细列明了违法事实、处分决定等内容,并告知员工的申诉途径。员工在收到决定书后,可以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申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