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诉讼代表人的行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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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:行政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、参加庭审、提出证据、陈述事实、发表意见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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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署诉讼文书:行政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当事人签署起诉状、上诉状、申请执行书等诉讼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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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当事人权益:行政诉讼代表人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争取诉讼胜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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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当事人进行和解、调解:行政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进行和解、调解,达成诉讼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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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必要行为:行政诉讼代表人在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中,还可能涉及其他必要的行为,比如申请证人出庭、申请延期审理等。
行政诉讼代表人的行为范围较为广泛,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,确保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。在实际操作中,行政诉讼代表人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,熟悉诉讼程序,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为当事人赢得胜诉提供有力支持。